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5451,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在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二期**栋**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赣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院门口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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