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9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9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明知廖某某(已判决)使用其二维码收取诈骗钱款,仍向廖某某提供,使得廖某某用该二维码收取其通过QQ聊天软件骗取的居住在通化县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实了供述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已返还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坦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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