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钟某甲驾驶湘E69***小车搭载其妻罗某、小儿子钟某乙二人从**县**医院住院部回到**县**镇**路**社区家里,发现其大儿子钟某不在家,于是钟某甲驾驶该车去接其大儿子,起步时该车将从家中独自出来到车前的钟某乙撞倒,该车左前轮其碾压,钟某乙被送往县**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4月28日,新邵县交警大队认定:钟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某甲的供述;
2.证人罗某甲、钟某丙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勘查笔录;
4.新邵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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