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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贤)(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2********,汉族,大专文化,兴国县****医生,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赣B*****小型轿车(搭乘杨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沿国道319线由兴国县江背镇往兴国县城方向行驶。16时1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镇**村**门口路段时,遇李某某驾驶赣B*****轻型普通货车相对方向行驶。由于钟某某驾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情形下超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车未降低行驶速度、驾车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且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李某某驾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驾车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且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赣B*****小型轿车与赣B*****轻型普通货车接触,赣B*****小型轿车与道路左侧水泥防护墙后再与兴国县城往江背镇方向行驶由魏某某驾驶的赣B*****小型普通客车接触,造成三车损坏,钟某某、魏某某、叶某某、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和鉴定: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魏某某、杨某某、叶某某、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害人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受伤致重型颅脑损伤、内脏破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检查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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