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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鸣)(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大连**运营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01时17分,被不起诉人某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辽B****0的领克牌小型轿车沿大连市疏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道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西岗大队民警查获。由民警杨帆、王权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大连市967医院提取血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是某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9.23mg/100ml。

2020年8月19日,某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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