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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铁世海)(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6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细河区,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阜新市细河区华东街街道开始领取低保,2007年某某某用自己的名义买了位于太平区太平大街**-*门的网点,名下有网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华东街道和社区向某某某追缴5次,某某某隐瞒网点事实领取低保,拒不返还低保金1876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已返还骗领的低保金18769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已全部返还骗领的低保金。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返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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