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铜仁**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凉湾碧江区行政中心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直接主管人员。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铜仁**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铜仁**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成立,秦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等。铜仁市远信大道及十五中连接线工程项目,是铜仁市委市政府明确的2017年城市主次干道提升工程项目,项目于2017年5月进行工程招投标后进场施工。铜仁**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铜仁市远信大道及十五中连接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在铜仁市远信大道及十五中连接线工程项目从2017年5月正式开工建设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2018年3月31日经铜仁市碧江区林业局调查:铜仁市远信大道及十五中连接线工程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0.9682公顷,其中:公益林6.2283公顷,商品林4.7194公顷,为长期使用林地,属城市规划区。铜仁**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与铜仁新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退耕还林抚育施工合同,并已全部支付施工所需费用49800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远信大道及十五中连接线道路工程项目使用铜仁市碧江区集体林地20.3808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铜仁**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铜仁**投资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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