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庄**号,住彭泽县黄花镇黄畈村**厂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镐**酒后驾驶豫NS009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黄花镇黄畈村向黄花集镇行驶,在小黄线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79mg/100ml。2020年9月2日,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不起诉人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包**的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5.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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