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家住积石山县**乡**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车海玲,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长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长某某因周转资金困难,张某某答应在其名下帮长某某办理信用卡。后张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在**银行替长某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银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长某某拿到信用卡后从**银行两张卡内共透支本金63094.15元,**银行经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长某某仍未归还。案发后,长某某及其家属对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进行了归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长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长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长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进行了归还,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长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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