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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闫俊杰)(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家住宝鸡市高新6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系湖北**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3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陕CO****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行驶至宝鸡市雍锦半岛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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