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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闫相阳)(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邹城市三里**街**巷**号。2021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平阳路与护驾山路交汇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闫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2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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