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张明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威酒后驾驶豫L5F**0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 行驶至商水县谭庄镇谭庄街, 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闫某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闫某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教育、矫正,主动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参与文明交通执勤等社会公益活动,并出具悔过书,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闫某威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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