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7********,壮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3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镇**路**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8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闭某某、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闭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贵港市覃塘区**镇**镇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边三轮车在同向前方行驶,双方行驶至国道209线3134KM处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左转弯导致被不起诉人闭某某从后面驾驶上来的摩托车车头右侧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闭某某、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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