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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火车站广场西侧道路,被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交警巡逻执勤挡获。经鉴定,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2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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