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二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闻**,女,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回族,文盲,农民,住镇平县********。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闻**、马**、邵**、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上午8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马**、邵**、田**三人在镇平县雪枫路益民超市门口捡到一张金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上写有持卡人姓名、额度及密码。回家途中三人遇到被不起诉人闻**,得知闻**会从ATM机取款后,便相约来到位于镇平县雪枫路玉鼎公园对面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处,由闻**先后四次从该卡内取现金10000元,四人商量钱暂放邵**处保管,等失主不找后再私分。
2019年9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闻**、田**、邵**、马**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10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闻**不起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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