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阮才胜)(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常德市鼎城区**街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清晨,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德市鼎城区X042线镇德桥镇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早上6时许,车辆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撞到同向前方的被害人杨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正后方,致杨在兴倒地受伤,后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阮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并主动报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认上述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4.6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依法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的到案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