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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阮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路**弄**号,现住瑞丽市**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8日经盈江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加成,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盈江县**镇**路初夏音乐餐吧楼下院场内与管某某发生口角,后阮某某从院场内拿了一根钢筋将管某某打伤。经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管某某此次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管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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