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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101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由隆回县司门前镇**组往司门前镇石桥铺村方向行驶,途经**镇**组路段时,未避让行人,与欧某某相撞,造成欧某某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被害人过世后,阳某某和被害人家属于2019年7月6日达成和解,除医药费外,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且具有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量刑情节,又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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