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后驾驶大众牌新XXXX号小型轿车,沿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行驶至真理街双水墨桥头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2020]血鉴字第041号鉴定意见认定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5mg/100ml。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阿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5mg/100ml,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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