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阿**,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73,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住新疆伊宁市**街1**号**栋*单元**室(城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0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阿**饮酒后驾驶新F0****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市呼勒佳路口违章行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为101.17mg/100ml ,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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