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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卜杜拉·努尔麦麦提)(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新疆和田市人,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419XXXXXXXXX,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洛浦县XXXX村职业化支部书记,住和田市XX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洛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目前在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1月27日23:10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阿XX到洛浦县XX乡XX村辖区的麦XX农家乐时,同事依XX,朋友库XX三人喝酒后,被不起诉人阿XX带着同事依XX醉驾自己的车牌号为新R5459A的车,到XX县XX乡XX村时同事依XX下车,之后被不起诉人阿XX独自一个人开车往玉龙喀什镇的家走,到XX县XXXX旁时被警方抓获。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阿XX提取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根据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阿XX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阿XX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阿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对本院作出的本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塔XX

          (院印)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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