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阿x,男性,维吾尔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XXXXXXXXXX2012,专科毕业,XXXX站干部,户籍地和现住地:新疆疏勒镇xx院x号楼x单元x室,无前科,驾驶:新X -7XXXX车牌驾驶人,持有c1驾驶证,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疏勒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接受后2020年2月18日让疏勒县公安局退回补充侦查1次,2020年7月28日重报后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受害人家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终结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阿x2019年10月27日北京时间21:4分许,驾驶新X-7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省道)疏勒县塔尕尔其乡310路线127+800米处时,将横行人艾XXX碰撞,造成行人艾x受伤送医院求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案由2019年10月27日北京时间21:4分许,木XX在案发现场用自己手机拨打罕南力克镇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阿XX回报情况后,疏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赶到案发现场时被不起诉人阿x在现场,受害人艾XX移送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按程序收集证据,做司法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后破案。
疏勒县公安局(2019)0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为:死者艾x生前因受交通事故造成颅骨骨折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疏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65312212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1)驾驶人阿x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2)行人艾XX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09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1、新Q -7V913车肇事时的瞬间速度64 km/h.
2、接触点确定为:
东西方向:距东侧人体在地面的滑印14.00m-16.00m
南北方向:位于道路中心线南侧080m-1.00m处。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受害人家属经民事调解,被不起诉人向受害人家属赔53万元(其中1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
上述事实证明如下:被不起诉人阿x照片和户籍信息,新疆金陆司法鉴定(2019)0909号鉴定意见书,疏勒县公安局(2019)05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不起诉人阿x陈述,疏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6531221201900000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受害人家属收款证明和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阿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x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但被不起诉人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但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与死者经家属民事调解达成协议已赔偿53万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过表现。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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