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9711******,哈萨克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巩留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50分,阿某某驾驶新小车轿车巩留县牛场农一队村委会前路段时,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带至巩留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41号)鉴定,在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6mg/100ml。其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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