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维吾尔族,中专文化,原莎车县**驾校教练,现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在2019年**月**日晚上22点30分左右,在莎车县**镇**村范围内的火锅店和他的朋友吐某,亚某,努某,阿某,阿某某等6人喝了两瓶白莲特牌的红酒,喝完酒后,被不起诉人阿某在2019年**月**日00:15分许从火锅店出来驾驶停在火锅店旁边的车牌号为新Q*****的白色铃木牌小型轿车从**镇驾驶出发为了回阿**乡的家驾驶至**镇**村村委会前面时,被当时在那边路段设卡执行任务的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喝酒驾驶,处理完现场后交警大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阿某带到天泉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本后将被不起诉人阿某取保候审。
交警大队将被不起诉人阿某身上提取的血液样本委托给《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号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认定,阿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鉴定结果送达被不起诉人阿某后,被不起诉人阿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结果提出异议并与2019年11月20日向我队申请重新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队收到申请后阿某身上抽取的血液样本委托给《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号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认定,阿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鉴定结果送达被不起诉人阿某后,被不起诉人阿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结果未提出异议。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身份查询单,扣押物品清单,重新鉴定申请书;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4、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所(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阿某认罪态度好,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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