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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布都尼艾尼·尼牙孜)(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XX镇XX村XX组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6日02:49许时,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新Qxx牌号白色本田牌私家车从XX镇XX村前往莎车县XX镇XX管理站方向行驶,到莎车县XX镇XX管理站前面时,被巡逻执勤的警务站民警发现而抓获。

新疆《xx》司法鉴定中心【2019】-**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上认定,阿某某的血液中每100毫升酒精含量为106毫克。鉴定结果送达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结果无提出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当事人身份材料,机动车辆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2、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3、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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