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 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20时10分,阿某某驾驶新K*****号小型轿车,沿吐鲁番市****乡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S****线49公里+9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阿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驶向左侧车道又与相对方向由北向南行驶的阿某某驾驶的新K*****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驾驶员阿某某落地时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阿某某驾驶的新K*****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接触,造成无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阿某某受伤及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乘车人曼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于过失犯罪,跟受害人和死者家属(一家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本地人,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经研究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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