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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7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10730****,维吾尔族,小学,保安,户籍地: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吾斯塘博依路**号,现住址:喀什市西公园街道明珠路**号院(**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上午北京时间13:00时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下班路过喀什一建附近停车场时看到被害人王某某未拔钥匙停放在那里的价值为2100元的一辆红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并产生盗窃该电动车的意图。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走并藏匿在13号小区内。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赃物已被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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