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男,维吾尔族,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大专文化程度,预备党员,新疆x建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疏附县x镇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疏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死者家属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2020年9月8日12:12左右,被不起诉人阿某驾驶停放疏附县x镇x路x号x小区内的xx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停放位置驶出过程中碾压在该车辆前面玩耍的被害人艾某(一岁),造成艾某受重伤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阿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艾某的法律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艾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由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的收集合法,符合客观事实,也是真实。被不起诉人阿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实。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不起诉人阿某的刑事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阿某主动报案自首,未离开现场积极配合调查,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赔偿金,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阿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疏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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