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阿XX,男,维吾尔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疏附县X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图XX,新疆伊萨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00:20时许,被不起诉人阿XX跟朋友们在疏附县XX乡XX村的XX塑料厂喝酒后,为了回家驾驶自己新QXX的小型私家车行驶至疏附县XX乡XX村XX组路段时,被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8.9mg/100ml。后经 抽血检验,确认被不起诉人阿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阿XX到案后配合侦查取证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XX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据有悔罪悔过表现,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三十七条可以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阿XX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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