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支路**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赣A*****小型普通客车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车头左前侧撞到被害人万某某,致使万某某当场死亡,陆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经认定,本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负主要责任,万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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