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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己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国政酒店后门附近的潮州砂锅粥大排档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害人范某某先用拳头和红酒瓶殴打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立即站起身将被害人范某某推倒在地,并顺势用双手肘部压在被害人范某某的肩部附近位置,将被害人范某某压制在身下,后用拳脚、碗等物殴打被害人范某某,导致被害人范某某锁骨骨折、左额顶部皮下软组织肿胀(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被抓获。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7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鉴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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