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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社区********住蒙城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41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蒙城县**大道与**路交叉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陆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 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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