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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新干县**工艺厂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新干县**镇**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小车从沂江乡水东村道路由西向东驶上105国道时,与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赣******仓栅式低速货车发生碰撞,姚某某驾驶的赣******小车也因避让不及驶上道路旁边的土堆上,造成陆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经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刘某某、姚某某就此事故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刘某某、姚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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