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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红)(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红,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1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集镇****庄7号。被不起诉人陆某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22时01分许,陆某红酒后驾驶号牌皖S*****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蒙城县**集乡**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陆某红的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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