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现住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朝阳市环境集团**。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1时25分,在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尚志公园东南角十字路口处,被害人刘某甲酒后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韩某某(另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对刘某甲实施殴打,致使刘某甲头面部受伤。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11、21牙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头部及眼部损伤伤害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民事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医院病历和检查结果,影像诊断报告、刘某甲口腔科诊断书、刘某甲住院病历;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证言、证人刘某乙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供述、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法医H)字[2020]0090号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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