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未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2198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69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8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辽G****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中盘线17公里+800米处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及其车上乘员王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机动车撞击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死亡。2020年5月28日,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调解下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呼吸式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王某某死亡原因、成伤机制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北镇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光盘;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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