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65********,汉族,大专文化,丽水**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3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凌晨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浙K2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紫金大桥中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自愿签署认某某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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