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清,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汉族,高中文化,系淮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16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8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清在负责淮阳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工作时,未尽到安全经理职责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致公司名下豫P4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7**6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员刘某卫(另案处理)长期带病驾驶车辆,并在2019年12月3日12时驾驶该车辆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清犯罪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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