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子见)(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公寓**座**(户籍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大道**号**府**)。2017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承包山东省东营市铁路客运站站房工程2标段劳务派遣,委派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处)至东营市该站房工程工地负责管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处)负责出纳。2014年8月,黄某某招揽蔡某某、路某某等包工头进行该站房工程施工,并借用安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义与蔡某某、路某某等人签订劳务合同,因无该公司印章,在电话征询陈某某意见后,黄某某找到李某某,二人持安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税务登记等复印件,在山东省东营市一印章店伪造一枚“安徽安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印章,后黄某某在与路某某等人的合同上加盖该印章。

2014年9月,蔡某某、路某某等人因施工需要,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街道办**建筑机械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并通过黄某某加盖前述伪造的“安徽安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印章。后因租赁费用未结清,垦利县街道办**机械租赁站遂将安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起诉至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安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垦利县**机械租赁站租赁费用及违约金,致使安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账户内83万元遭冻结划用。

2019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赔偿安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83万元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建筑劳动合同、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孙某某、莫某某等证言;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他公司印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