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生于193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3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1967年前后,为了吓唬野物,保护农作物,找陈某乙(已死亡)买了一把火药枪,后于十多年前找李某某(已死亡)花100元钱用旧的火药枪换了一把新的火药枪,将火药枪一直存放在家中。经陈某甲的儿子举报,在其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把,火药一袋、炸药一袋、弹珠一袋。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的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满80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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