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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小军)(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号。2012年8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县**镇**北路职教中心门口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甘******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21时18分,西和县公安局民警将双方驾驶员带至西和县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75mg/100ml,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未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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