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汉族,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2234,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宜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我院决定对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洪某某、曾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四人未经审批在宜黄县**镇**村**组占用农田建设并经营养鸡场。经鉴定,四人所占用农田为基本农田,面积6.34亩。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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