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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平根)(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下称陈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3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万载高标准农田项目公开招标,潘某某、易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辛某甲、陈某某六人总共借168 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报名后, 潘某某发现别的参与投标的公司为宜春团伙和高安团伙控制(宜春团伙和高安团伙均借公司资质参加竞标)。开标前, 潘某某(万载团伙代表,成员有易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辛某甲、陈某某)与叶某某(宜春团伙代表,成员有潘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卢某某(高安团伙代表,成员有汪某某、江某甲、黄某某)在万载县嘉华酒店商谈, 三伙人按所出公司的多少内部分摊25个标段,高安团伙借的公司资质最多分得9个标段, 宜春团伙分得8个标段,万载团伙分得8 个标段。三伙人统一制作报价,万载方由潘某某制作标书的报价,宜春方由叶某某制作标书的报价,高安方由卢某某制作标书的报价,三人各自定好报价后,分别用U盘装好再分发给各自联系的公司制作标书。其中,易某乙和辛某乙合伙入股易某甲标段,俞某某和尹某某帮助潘某某借公司资质参加竞标,江某乙在江某甲公司帮助其借公司资质进行投标的工作,最后,高安人获得5 、6 、7 、8 、11 、13 、15 、24 、25 共9 个标段,宜春人获得1 、9 、10 、12 、16 、17 、18 、21 共8 个标段,万载人获得2 、3 、4 、14 、19 、20 、22 、23 共8 个标段。

另查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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