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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庆宇)(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现住长岭县**路**小区3单元501室,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1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小区院内,无故将被害人张某某车牌号为吉J*****白色新款捷达车的前机盖、风挡玻璃、雨刮片、叶子板等配件砸坏。经松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车辆的损坏价值折合人民币298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张爽人民币198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爽的谅解,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毁车辆照片证。

2.书证:

(1)抓获经过证:

2019年5月17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小区内将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陈某某抓获。

(2)赔偿协议书证:陈某某赔偿张某某车辆维修费用1980元。

(3)吉林增值税发票、松原**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保险结算单证:

发票:吉J*****,维修费用1211.50元,税额157.5元,合计1369元。

(4)一汽大众松原特许经销售商售后服务中心维修项目变更申请表:吉J*****更换前风挡玻璃,预计工时费300元,预计备件费用 699.9元,玻璃胶200元,总计1199.9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2019年5月17日晚11时,我在**小区物业监控室执勤,接到小区**超市的电话说有个男子要砸他们家超市,我就赶紧派了两个保安过去看看情况,当我们保安赶到现场的时候,这个男子已经走了,我就让保安赶紧找一下这名男子,我们保安在东方**小区**栋**单元门口找到了,但是他也已经将一辆白色捷达轿车砸坏了,随后我赶到了现场,发现这名男子没少喝酒,问他什么他也不吱声就是在那里骂人,我让保安找到了捷达车的车主,车主下来后我们就报警了。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我是**小区门口**超市老板,2019年5月17日晚10点30分左右,有一名醉酒的男子来到我家超市买了点雪糕,但是看着有点断片了,我就问了一句,你家是哪的啊,几号楼的啊,不行就让我丈夫送你回去吧。那名男子没有说啥,就走了,但是我看他喝多了,怕出事,我就给保安打了电话,寻思让保安将他送回家。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2019年5月17日晚,我将我的电动车放在了**小区**栋楼南侧,5月18日我去上班的时候就发现我的车坏了,我就去物业要看看监控,当时物业保安就告诉我说昨天晚上有个喝多酒的人将别人的轿车都给砸了,你的车也是他碰倒的。当时我还要上班,就没有直接到公安机关。我的车左侧刹车,后边的左侧踏板坏了,还有前侧的护板和左侧护板磨损,损失价值大约200元左右。我怀疑就是那个酒后砸车的那个人,因为我的车和那个被砸的轿车放在了一起。现场没有监控。我不想追究对方的责任了,都是老爷们,都有喝多的时候,对方家属也赔礼道歉了,都在一个小区住着,就算了。

(4)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我来到公安机关申请给我的丈夫陈某某取保候审,他也是一时冲动,我们事后也积极主动的赔偿了对方,而且陈某某的母亲周某某多年卧病在床,他也是家里的支柱,所以我恳请公安机关能将我的丈夫取保候审。我赔偿了对方,而且和对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2019年5月17日23时左右,我接到物业保安到我家说:“我的车被砸了,一个喝多了的男子正在砸呢。”我一听就赶紧下楼,看到的车左侧车门玻璃被砸碎,两个雨刷器被掰掉,叶子板有个坑,前风挡玻璃左侧有个划痕,还有前机盖砸的到处是坑,那个男子就在单元门的门厅里坐着,我看着明细喝了不少,我就没有跟他对话,然后就报警了。

:我的车两个雨刷器,左侧前挡风玻璃碎了,前机盖有四处损坏,前风挡玻璃有炸点,前风挡玻璃左侧A柱有漏漆处。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某证:陈某某损坏的捷达车车主名是我,当时我的车并不是所有的都修了,我当时修了一个前机盖还有两片雨刮臂、雨刮片,A柱和前杠给我点漆处理了,但是前风挡玻璃没有换,维修的材料加工时一共是花了1369元。前风挡玻璃我自已用胶贴上了,也不影响我的驾驶。

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2019年5月17日,我同事找我出去喝酒,一直喝了不知道大约多长时间,喝的白酒,估计得有八两以上了,在他家的时候就已经不知道怎么回事了,后来我就不知道怎么回的**小区,剩下的事情就记不清了,直到我醒来的时候,我发现我在公安机关,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都忘记了,我当时穿着一件米色上衣,蓝色牛仔裤,一双黑鞋。

:2019年5月17日晚上,我好像是打车回的**小区,在我印象里当时好像将一台车砸了,但是具体是怎么砸的我记不清了,因为当时喝的有点多,从酒桌下来之后就记不太清了。

:之前的所有行为我都承认,并且积极主动的赔偿对方的损失,也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之前也是一时冲动,以后不会再犯了。

6.鉴定意见

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车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87元。

本院认为, 被告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初犯、偶犯,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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