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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庚)(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2********,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方城县**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街道办事处*******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饮酒后驾驶一辆棕色豫R*****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在方城县**镇***路城关*初中附近将车辆调头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01月13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陈*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3.35mg/100ml,陈*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03月27日经湖北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9.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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