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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建国)(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17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道**工地操班宿舍处,将摆放在此处的两条铝芯电缆(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568元)搬上三轮车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行至逢沙大道与乔岸路交汇处路口时被民警人赃并获。

破案后,起回上述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起回全部赃物,未对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已获被害单位谅解。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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