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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建林)(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421********26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口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乡**村**号,系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轧钢厂**分厂点检员,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农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2时00分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轧钢厂**分厂组长陈某乙通知点检员即本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处理**液压缸漏油问题,陈某某随后与维修工赵某某携带检修工具及零配件进入**地坑,检修过程中,陈某甲安排李某甲进入地坑协助检修,李某乙也进入现场用内六角扳手紧固液压缸端面螺丝。13:50分检修结束,摘牌开机,陈某甲、赵某某未清理作业现场,并在地坑和二层平台处遗留检修工具,随后陈某甲安排李某某取回检修工具。15:05分,电气点检员闫某某观察到**进梁出现异常,随后进入地坑中检查,发现李某某躺在平移液压缸基础地面上,口鼻有血,遂逐级报告。16:20分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报告:**进梁运行状态下,液压缸工作区域具有机械伤害风险,死者李某某冒险进入该区域,与运转中的设备设施未保持安全距离,被移动液压缸耳环支座挤压致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在机械处于开机状态下,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维护工作之规定,属于违章指挥。经鉴定,死者李某某为机械挤压胸部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陈某甲如实供述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对于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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