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无棣县**镇**村。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水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无棣县西小王镇穆王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3.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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