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请代驾司机傅某某将车牌号为闽D3****的小型轿车开至丰泽区冠亚华园大门口,司机将车停在大门口处离开,因车辆挡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该车挪至冠亚华园大门昌逸房产店门前时(行驶距离约50公分),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18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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