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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建雄)(公开版)_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广西梧州市人,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7时05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桂D****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下称甲车)沿国道325线自东往西行驶,被害人黄某某驾驶钦州**号二轮电动车(下称乙车)居道路北侧与甲车同向行驶,甲乙两车沿国道G325线708KM+100M处,陈某某驾驶甲车没有确保安全行驶,致使甲车车头部位与乙车车尾部位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甲乙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赔偿了720071.61元人民币,与被害方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共赔偿被害人亲属720071.61元人民币,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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